本網訊 日前,一男子楊某進醉酒后駕車,被黎平縣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2014年8月3日19時左右,被告人楊某進與楊某學等人在黎平縣汽車站附近一家餐館內吃飯,在吃飯期間,被告人楊某進喝了兩杯包谷酒,飯后,楊某進駕駛自己的銀白色長安牌面包車載著楊某學等人到黎平縣三什江黑潭玩耍,當晚23時46分,楊某進駕駛面包車返回黎平縣城行駛至黎平縣城關五開中路西門橋路口時被黎平縣交通警察大隊民警查獲,并當場對楊某進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212mg/100ml,后在黎平縣人民醫院對楊某進抽取血樣送到湖南省懷化市正興司法鑒定所進行司法鑒定,經鑒定:楊某進的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9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進違反國家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被告人楊某進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可以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解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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