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召開,會議主要對《貴州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草案)》進行審議。
據統計,我國每年器官衰竭等待移植的患者約150萬例,實現移植約1萬例,捐需比例為1:150,捐需矛盾十分突出。目前,貴州省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存在部門職責不明確、捐獻流程不清晰、權益保障不具體、激勵監管機制不完備等多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省政府法制辦主任朱玉在會議上表示,為保障人體器官捐獻人的合法權益,健全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體系,推進人體器官捐獻事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在學習借鑒外省(市)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貴州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草案)》十分必要。
2014年1月,省政府法制辦、省紅十字會邀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共同成立了起草小組,隨即開展《條例(草案)》的前期調研工作,經反復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送審的“草案”。
“草案”對貴州省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體系等相關問題初步規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人體器官捐獻的執法監管主體,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管理和監督;登記是人體器官捐獻的重要程序保障,紅十字會應當向社會公布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工作時間,還要對辦理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程序、捐獻人捐獻器官的條件作出明確規定,且捐獻器官的分配應遵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捐獻人體器官的臨床分配應用,應納入國家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系統,按照申請移植登記的時間先后、地域優先和病情輕重進行公平分配。捐獻人的近親屬臨床使用捐獻人器官的,應當優先安排。
省紅十字會應設立人體器官捐獻救助金,為經濟困難的捐獻人家庭實施人道關懷和救助,救助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彩票公益金以及醫療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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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勞模評選管理辦法
昨日,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對《貴州省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評選管理服務辦法(試行)》進行審議。
《辦法》規定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教學、科研活動以及其他工作的非領導職務勞模比例不得少于勞模總數的85%,進城務工人員應當具有一定比例,婦女和少數民族人員應占一定比例且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楊露怡)
作者: 楊露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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