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縣一司機的車牌被盜后已經補辦了號牌,但他卻把號牌故意藏起來不懸掛并駕車上高速路,以為憑著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就可以騙過交警的檢查。7月4日,這名司機駕車到思劍高速石阡收費站處時,被高速交警查獲并給予記12分、罰款100元的處罰。
當天下午3點,銅仁高速交警二大隊十一中隊民警在思劍高速石阡收費站例行檢查時,發現一輛白色轎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經詢問,駕駛員杜某聲稱該車車牌被盜,已向當地派出所報案。駕駛員向民警出示了報案記錄證明,民警發現該證明出具時間是5月11日,距今近兩個月了,按照程序辦理,號牌早就補辦成功了。隨后,民警在該車后備箱里發現了兩塊完整車牌且有明顯的被拆卸痕跡。民警將車牌與行駛證核對后,確定后備箱里的兩塊號牌正是該車的號牌。
原來5月初,駕駛員車牌確實被盜了,當時也報了案,派出所便出具了一份號牌被盜證明,遇見交警查車時出示,即使沒有號牌上路行駛,交警都不會對其進行處罰。后來補辦車牌拿到手后,想著這份證明還可以利用,他便把拿到手的號牌故意藏起來不懸掛。
民警耐心地向他解釋被盜證明只是暫時的,并不能作長期使用,在取得補辦的號牌后,駕駛人必須按規定懸掛號牌,被盜證明隨之失效。
作者: 楊云庭 寇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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