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明確,我省新農合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為當年新農合參合人員,且具有新農合基本醫療保障待遇資格。大病保險資金由新農合基金支付,不再額外向參合人員收取費用,原則上不低于當年新農合人均籌資總額的5%,并隨著新農合籌資水平及其基金運行情況逐步調整大病保險籌資標準。大病保險與新農合運行年度相一致,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跨年度單次住院且自付合規醫療費用超過起付線的,按出院年度大病保險政策執行。參合人員大額醫療費用,經新農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自付費用符合大病保險規定的合規醫療費用納入賠付范圍,實行年度累計。大病保險保障度要在新農合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再提高10%以上的比例。
《方案》指出,參合人員在省外政府舉辦的公立醫療機構住院就醫的,在其參合地縣級或鄉級新農合經辦機構或商業保險機構自有網點,均可進行費用申報,只需按相關要求提交新農合報賬的相關資料,經縣級新農合經辦機構和大病保險承辦機構共同審定后,即將新農合補償金和大病保險理賠金支付到其指定的金融賬戶,實現費用申報“一站式”,資金兌付“一卡通”。參合人員在省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醫,符合大病保險政策的,對其當次自付合規費用合并本年度以往合規自付費用累計,在該定點醫療機構與新農合同步實行“一站式”即時結報。
新農合大病保險,是在新農合基本醫療保障基礎上,對參合群眾患大病產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性安排。其基本原則是,引入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充分發揮新農合基本醫療保障與大病保險的協同互補作用。大病保險實行市州級統籌,以市州為單位統一資金管理,統一保障政策,統一組織實施。(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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