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省公安廳交管局獲悉, 《 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獎勵舉報辦法》于11月11日起正式實施,鼓勵群眾對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其中舉報校車、客運車輛超員等16種交通違法及其他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公安交管部門經核實并采用后,將對舉報人給予獎勵,舉報交通肇事逃逸案,最高給予1萬元獎勵。
舉報方式
《辦法》規定,貴州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群眾發現后并取得證據材料的,可在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7日內,通過公安交管部門設立的公開QQ、微信、微博、郵箱賬號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平臺” , 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或省公安廳交管局指揮中心進行舉報。對舉報校車、客運車輛超員等16種交通違法及其他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公安交管部門經核實并采用后,將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相關舉報信息包括交通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違法內容、車牌號碼以及能記錄機動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為完整過程的不少于2幅不同時間或不同位置的機動車全景特征圖片或視頻等信息。
最高獎1萬
舉報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提供逃逸車輛的車號、車型或肇事者的其他有利于逃逸案件查破的信息,公安交管部門依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成功查獲肇事逃逸車輛和逃逸人員的,財產損失案件獎勵人民幣1000元,傷人案件獎勵人民幣2000元;重大案件中造成1至2人死亡的案件最高獎勵人民幣5000元;造成 3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最高獎勵人民幣10000元。
7日內回復
《辦法》規定,對舉報人舉報的交通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調查結果在7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進行回復。
舉報人舉報的交通違法行為,應屬于公安交管部門事先并未掌握,但經依法調查、情況屬實的,符合證據要求,并被違法行為調查核實地公安交管部門采用的,不適用于公安交管部門監控系統采集或交警(協管員)在執勤執法中依法取證的交通違法行為。
公示15日
公安交管部門在查實被舉報的交通違法行為或查獲被舉報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對符合獎勵規定的,在“貴州交警”手機APP客戶端、 “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微信平臺對獎勵情況進行15日公示,公示期結束后,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獎勵金通過充值手機話費的方式兌現,舉報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獎勵金,通過到指定的公安交管部門領取現金的方式兌現。
不重復獎勵
同一違法行為由兩名以上舉報人舉報的,只對在第一時間舉報的人員進行獎勵。其他舉報人提供新的有效線索的,酌情給予獎勵。同一舉報人舉報同一車輛涉及多個違法行為的,按其中數額最高的進行獎勵。同一舉報人在省、市(州) 、縣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不重復獎勵。同一舉報人就同一違法行為向多個部門舉報,且已由其他部門進行獎勵的,不重復獎勵。
提倡實名舉報
為便于核實情況和兌現獎勵,提倡實名舉報,舉報人應提供本人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 《辦法》要求全省公安交管部門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辦法》同時對惡意舉報的追究也作了詳細規定,要求舉報人舉報交通違法行為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得故意虛構或惡意舉報,對借舉報之名進行報復、騙取獎勵、敲詐被舉報人,或影響公安機關公正執法的,一經查實,將依照治安處罰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曹源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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