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河縣彭某川與彭某建因借錢事情發生爭執,彭某川一氣之下持斧子將彭某建左肩、左手腕砍傷。經鑒定,彭某建左肩受傷等級為輕傷一級,左手腕受傷等級為重傷二級。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彭某川要被判處有期徒刑三至七年。
彭某川的弟弟委托貴州永譽律師事務所歐律師為彭某川的辯護人及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庭審前,歐律師會見了彭某川,查閱案件材料,知道彭某川已全部主動認罪。開庭時,彭某川也主動認罪。為此,歐律師提出了彭某川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好、被害人彭某建也有過錯、彭某川主動賠償損失等辯護意見。庭審結束后,律師又與彭某川的弟弟勾通,動員彭某川的弟弟能替彭某川找錢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以得到被害人的諒解,法官量刑時得到從輕處罰。就賠償事宜,彭某川的律師還主動與彭某建的代理律師勾通。經過協調,彭某川與彭某建達成協議:彭某川賠償彭某建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8萬元。分四次付清:即于2016年12月9日支付3萬元,于2017年2月8日之前支付1萬元,于2019年2月8日之前支付2萬元,于2021年8月8日之前支付2萬元。在彭某川的弟弟及時兌現3萬元給彭某建后,彭某建向法院出具了對彭某川的諒解書。
法院根據這一情節,對被告人彭某川從輕處罰,按致人重傷罪的最低刑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接到判決書后,彭某川表示服判,沒有上訴。(歐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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