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近日,由黃平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黃平縣潘某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案獲判,被告人潘某某因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這是自2015年8月份以來,黔東南州政府食安辦成立食鹽打假聯合辦案工作組,開展食鹽專項整治的又一打假成果。
經審查,黃平縣無業女潘某某為了獲利,于2015年10月至11月非法從廣東低價購進假冒“粵鹽”牌500克裝加碘精制鹽(經貴州省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鑒定碘含量為零,為工業用鹽),冒充食用鹽采取走村竄寨的方式高價售賣到本縣及施秉縣的部分農村地區。潘某某涉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經黔東南鹽務管理局協助及公安人員偵查取證,于2015年11月18日由黃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后查明其銷售假鹽數量共計1111.5公斤,收繳和接受群眾上交的假冒食鹽共計918公斤。
該案經黃平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于2016年11月27日依法判處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依法扣留的違法鹽產品已依法處理。(黔東南州政府食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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