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貴州省華僑捐贈公益事業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其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據不完全統計,2014年、2015年僅全省僑辦、僑聯系統接收捐贈的款物就分別達4922萬元和9378萬元,捐贈數額逐年增加。但是,我省華僑捐贈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如:受贈人責任不夠明晰、受贈行為不夠規范、捐贈財產的管理和使用制度不夠健全,違背捐贈人的意愿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等問題時有發生。
該條例草案提出,捐贈應當遵循自愿和無償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勸募或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違者責令停止,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同時,捐贈和受贈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要求,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若有違反,將處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受贈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占、貪污、損毀。違者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或者予以賠償,并按財產價值10%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作者:胡流冰川 胡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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