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對嚴重違法失信的企業,貴州將禁止其參與招標投標活動。”在3月31日貴州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上,《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表決通過。4月19日,記者從省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該《條例》將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
目前,貴州省施工企業4000余家,其中本省1500余家,外省2500余家。其中,潛在投標人自身資質或業績達不到要求,掛靠企業資質、串標、圍標等問題嚴重。對此,《條例》首次規定,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實行資格后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為實現監管職責無縫對接,《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財政、國土資源、衛生計生、林業、農業、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業和產業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針對目前貴州省部分招標交易場所管理不夠規范的問題,《條例》明確,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代行行政審批、核準、備案和行政監督權,不得設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阻礙和排斥市場主體進行招標投標交易市場。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加強招標投標領域信用建設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
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是加強招標投標自律和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條例》提出,加強招標投標領域信用建設,建立信用獎懲機制,將信用記錄或者信用報告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健全失信懲戒制,對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依法予以限制,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市場禁入。
《條例》要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從業人員、投標人、評標委員成員、交易平臺或交易場所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
招標人不得組織標前會 不得組織潛在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
《條例》還明確,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應當以坐標圖示明確工程建設項目所在的地理位置,方便潛在投標人自行踏勘項目現場。招標人不得組織標前會,不得組織潛在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
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產生的疑問需要招標人澄清答復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明確的交易平臺網站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在該網站公開解答。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賄賂 最高罰款5萬元
此外,《條例》明確:招標人不得以業績、獎項等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參與資格預審或者投標。投標人也不得采取掛靠、轉讓、租借等方式從其他法人、組織獲取資格或者資質證書進行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進行投標。
法律責任方面,《條例》規定,投標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行政監督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或投標利害關系人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串通他人賄賂評標專家,尚不構成犯罪的,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應當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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