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獲悉,《貴陽市行政執法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相互移送案件(線索)暫行規定》于近日出臺。《暫行規定》明確,行政執法機關和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協作形成反腐敗合力,相互移送的案件(線索)應自受理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由最先發現案件(線索)的單位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或行政執法機關移送。
《暫行規定》指出,紀檢監察機關在受理來信、來訪或專項檢查中,發現屬于市級行政執法機關管轄的案件線索,應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在執紀審查中,認為被審查人員應受治安管理處罰或其它行政處罰或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或有關機關。市級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發現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應當及時將其違紀違法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市級行政執法機關及相關部門在工作中必須認真核實工作對象是否具有黨員、行政監察對象身份。
《暫行規定》強調,紀檢監察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應明確一名分管領導,確定負責具體承辦案件(問題線索)移送工作的專門機構和負責人,并建立案件(問題線索)移送工作檔案管理制度和移送登記制度。對違反規定,有故意隱匿案件(問題線索)、拖延移送時間等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本報記者 吳婷 來源:貴陽日報)
作者: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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