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11月13日,從江縣人民法院在往洞鎮召開公判大會,對犯盜竊罪、盜伐林木罪的被告人伍某心、吳某凱、吳某情、王某壽進行集中公開宣判,分別依法被判處兩年零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處罰金1萬元,并對貴HR0627白色解放牌小貨車一輛、貴HHU859灰色五菱牌面包車一輛,以及刀、斧頭、電子秤、電鋸等犯罪工具予以沒收。往洞鎮廣大村民百姓拍手稱快,紛紛點贊。
據悉,2016年伍某心等四人在從江、榕江兩縣的村寨流竄,共計作案9起,盜竊群眾耕牛6頭、盜伐杉木5株,于今年1月被從江縣公安局抓捕歸案。經審理,該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四被告人犯盜竊罪、盜伐林木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盜伐林木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應按照各自參與的犯罪追究責任,其中被告人伍某心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在盜竊犯罪中,四被告人盜竊的耕牛,屬農民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農民生產,應對四被告人從嚴處罰。庭審中,四被告人自愿認罪,可對四被告人從輕處罰。判決宣告以前四被告人均犯數罪,應適用數罪并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為有效遏制犯罪,打擊犯罪分子囂張氣焰,今年來,從江縣人民法院一如既往地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始終保持對犯罪分子的高壓態勢,嚴厲打擊各類刑事犯罪,充分采取巡回審判、公開宣判、巡回法律宣傳等方式廣泛深入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大造輿論聲勢,震懾違法犯罪,最大限度地消除滋生犯罪的土壤,為廣大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和全縣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取得了“判決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王世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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