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明確,家庭教育是指家庭生活中父母或其他有監護能力的家庭成員對未成年人進行的教育、引導和積極影響,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遵循立德樹人、全面發展為原則。
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其他家庭成員應當予以協助,父母應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共同生活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組織機構教育未成年人。如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員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將由所在單位、未成年人就讀學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和村(居)民委員會等相關單位或組織予以勸誡、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特殊困境未成年人關愛教育救助機制,建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綜合平臺,開展調查研究,掌握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情況,提出建議對策,開展常態化、專業化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務。
此外,《條例》還將每年的5月15日定為“全省家庭教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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