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思南縣原縣長張延高受賄上訴一案進行公開宣判,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處有期徒刑7年。
一審法院審理認定,2011年至2015年,張延高在擔任思南縣副縣長、常務副縣長及縣長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241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張延高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多家房地產公司謀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公司人員現(xiàn)金共計241萬元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張延高有坦白情節(jié),且贓款已被追繳、收繳,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受賄罪判處張延高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張延高退繳的贓款96萬元、收繳機關追繳的贓款14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后,張延高不服,提出上訴。經二審開庭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簡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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