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一男子入戶行竊雖未獲取財物,但其觸犯了盜竊罪仍被處予刑罰。近日,由錦屏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段某入戶盜竊一案,同級法院進行公開審理并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段某系吸毒人員,為籌集毒資鋌而走險,2017年12月11日先后兩次以撬門入戶進入王某、龍某租住房實施盜竊,行竊中還未獲取財物被戶主發(fā)現(xiàn)后倉皇逃跑。案發(fā)后,公安機關通過網上追逃在廣西桂林市將被告人段某抓獲歸案。
庭審中,公訴人圍繞入戶盜竊的犯罪構成充分向法庭出示證據并展開論證進行有力指控,被告人段某在事實和證據面前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為了更好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刑法修正案八規(guī)定只要實施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和扒竊三種行為之一。無論是否獲取財物均構成盜竊罪,本案被告人段某入戶行竊雖未能獲取財物,根據刑法規(guī)定對其以盜竊罪處予刑罰。(王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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