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現年32歲的吳某軍住黎平縣尚重鎮丈巴村二組。因涉嫌運輸毒品罪,于今年5月3日被黎平縣公安局抓獲,次日被決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黎平縣公安局依法執行逮捕。現年37歲的龍某焱現住錦屏縣固本鄉南河村二組44-3號。因涉嫌運輸毒品罪,于今年5月3日被黎平縣公安局抓獲,次日被決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黎平縣公安局依法執行逮捕。
今年5月1日,被告人吳某軍幫劉某祿(另案處理)與在廣西壯族自治區(以下簡稱廣西)的毒販聯系,由劉某祿向廣西毒販購買50克毒品冰毒,約定在廣西三江縣交易。5月3日上午,吳某軍和劉某祿一起開車去廣西三江縣購買毒品時,劉某祿還電話聯系被告人龍某焱跟自己一起去廣西三江縣購買毒品冰毒,講好由龍某焱負責檢驗毒品冰毒質量。后劉某祿駕駛自己的轎車(牌號“湘N0P329)和吳某軍、龍某焱三人一起到廣西三江縣一個加油站附近,由吳某軍與劉某祿二人去與廣西毒販進行了毒品冰毒交易。吳某軍在毒品交易現場,龍某焱在回黎平縣的路途中分別吸食了購買的毒品冰毒樣品。5月3日15時30分左右,三人一起回到黎平縣高速公路城南收費站被禁毒民警攔截,在吳某軍身上查獲毒品冰毒疑似物一包,經過稱量有2.75克;在劉某祿乘坐的座墊下查獲藏在香煙盒里的毒品冰毒疑似物一包,經過稱量有46.40克,涉案毒品冰毒共計凈重49.15克。經黔東南州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繳獲的冰毒疑似物中均檢驗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軍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買賣雙方進行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交易仍居間聯系,提供幫助,并參與到廣西三江縣購買毒品并運輸到黎平縣,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龍某焱明知他人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仍積極參與結伴而行,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構成運輸毒品罪。黎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某軍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龍某焱犯運輸毒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 鄒廣宇 陸書明 吳昌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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