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處罰標準,切實發揮《條例》在服務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源頭治理作用。《條例》明確了對城市噪聲污染、城市油煙污染、農村垃圾傾倒入河流等環境行為的具體罰款處罰幅度,明確了對在河流、湖庫等采取電擊、投毒、爆炸等方式捕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標準,填補了全國對此類規定的空白,責任明確,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堅持預防為主,切實發揮《條例》在服務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條例》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充分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進一步強化各級政府的責任,建立州、縣、鄉鎮、村四級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機制,不斷完善環保部門與公、檢、法、司等部門的聯合工作機制,建立健全了相關的監督管理體制,為我州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明確地方政府責任,切實發揮《條例》在服務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督促作用。《條例》明確,州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監督管理全州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質量負責,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充分體現了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向綜合化發展的趨勢,使我州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在統一機構的組織協調、督促下健康發展。
將生態保護紅線、生態補償等多項制度納入立法,積極探索建立服務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長效工作機制。《條例》明確提出在我州嚴格實施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制度、土壤環境保護制度、生態補償制度等,堅持打擊與修復并重,將恢復性理念引入司法機關辦理破壞環境資源類刑事案件過程中,使受到損害的生態環境資源得到及時、有效的修復和補償,為生態環境保護提供有力支撐和保障。
加大宣傳力度,積極營造服務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的輿論氛圍。充分把懸掛橫幅、LED電子顯示屏、出動宣傳車、編寫信息簡報等傳統媒體與各級政府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相結合起來,不斷把《條例》環境保護常識和有關法律知識普及給廣大干部群眾,方便群眾快捷地學習到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知識。( 王君臣 李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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