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什么是“拒執罪”?拒執罪全稱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2018年9月5日,三穗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張飛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被告人張飛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案情回顧:
2013年-2014年期間,被告人張飛在三穗縣工業園區承接經偉國際汽車商貿城土建工程后,駕駛員舒某某、宋某某、劉某某、潘某某、覃某某、劉某某為被告人提供了運輸勞務,工程結束被告人支付了部分運輸款,尚欠六名駕駛員運輸款85334元。因被告人遲遲未支付,六名駕駛員遂向三穗法院起訴。三穗法院經開庭審理和組織雙方調解,分別作出了(2014)穗民初字711號、712號民事調解書二份和(2016)黔2624民初字725號、734號、733號、724號判決書四份,確定由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六名駕駛員運輸款共計85334元。期限屆滿,被告人張飛仍然拒絕支付,并采取離婚轉移財產、外逃的方式拒不執行三穗法院的調解書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因被告人張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三穗法院將該案移送至三穗縣公安局,2017年12月21日三穗縣公安局立案偵查,2018年8月24日三穗縣檢察院向三穗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訟。
該案審理過程中,法官與公訴人共同給被告人張飛及其家屬作思想工作,但被告人及家屬仍無動于衷,拒不履行執行義務。
三穗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飛雖有自愿認罪情節,但存在轉移財產,拒不履行付款義務,其行為已經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三穗法院對該案進行了當庭宣判,判決被告人張飛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官提醒: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有可能初犯刑律,不僅要遭受刑法處罰,刑法處罰完畢仍然要履行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蔣昌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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