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的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精神,提高企業的誠信意識和信用管理水平,深入推進“誠信貴州”建設,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貴州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黔府發〔2014〕25號)、《貴州省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6號)、《貴州省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實施辦法(試行)》(黔府辦發〔2014〕46號)、《省有關部門貫徹實施省委十一屆五次全會<意見>重要舉措分工方案》(黔黨辦發﹝2014﹞49號)和貴州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改革專題組改革任務,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企業誠信建設為重點,創建貴州省誠信示范企業(以下簡稱示范企業)。通過樹立誠信典型,引導和規范企業的信用行為,總結適合我省的企業信用建設方法和途徑,為在全省范圍內廣泛開展信用體系建設積累經驗,奠定基礎。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貴州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單位。
第四條 示范企業的創建工作要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科學客觀的原則進行,市(州)申報的創建企業應當是市(州)誠信示范企業。
第五條 示范企業創建工作,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省信用辦”)組織實施。創建示范企業工作,不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 示范企業創建工作原則上2年1個周期。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創建示范企業的主要指標有:企業公示信用信息記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企業公共信用信息記錄、經營活動信用記錄、社會貢獻信用記錄、社會形象信用記錄和管理信用記錄等。
第八條 示范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無《貴州省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實施辦法(試行)》(黔府辦發〔2014〕46號)規定的失信行為和其它相關部門認定的失信行為;
(二)重視自身誠信建設,誠信經營、文明經營、依法經營,社會形象信用記錄良好,在全省同行業中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和創新性;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經濟或社會效益顯著,業績突出;
(四)在金融部門具有較好的信貸信用記錄;
(五)具有較健全的財務制度;
(六)守合同重信用,合同履約信用記錄良好;
(七)依法納稅,納稅信用記錄良好;
(八)遵守勞動保障、就業法律法規,依法建立健全了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和工作機制,依法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變更手續,職工勞動保護與社會保障信用記錄良好,依法維護和保障職工合法權益,遵守《職業病防治法》依法為職工參加各項社會保險;
(九)遵守價格法規政策,價格信用記錄良好,認真履行明碼標價義務;
(十)保證產品質量,產品信用記錄良好;
(十一)餐飲企業必須在衛生管理、原料采購、環境衛生、加工過程、餐具及消毒等方面符合行業標準要求;
(十二)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十三)切實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落實安全生產企業主體責任,安全生產信用記錄良好;
(十四)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精神文明創建工作,企業員工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識,能夠自覺維護自身信用形象,對積極關注社會公益事業,在全省民生惠民工程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優先考慮;
(十五)企業負責人信用狀況良好;
(十六)積極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十七)依法履行企業信息年報、公示義務;
(十八)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十九)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按要求推進節能減排工作,完成節能和淘汰落后產能等任務;
(二十)企業在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的信用記錄良好;
(二十一)有專(兼)職企業信用管理人員;
(二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有關條件。
第九條 企業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失信懲戒期限內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創建資格或示范企業名稱:
(一)企業產生單位犯罪或企業法定代表人產生犯罪記錄,或發生重大違法行為;
(二)在生產經營、產品質量和交通、消防、環保等方面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1年內發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的;
(三)被工商、質監、環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執法部門立案查處,或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
(四)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經媒體曝光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五)社會公眾或消費者反映問題較多、意見較大,不能及時妥善處理和認真整改的;
(六)因經營不善等原因造成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進入破產程序或宣布破產的、或被登記管理部門注銷的單位;
(七)企業及其負責人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八)在建設運營過程中未落實環評文件及批復意見提出的有關要求,經提醒仍不整改或造成嚴重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
(九)企業發生較大質量和安全事故、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職業病危害得不到有效防治,被安監、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水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執法部門立案查處的;
(十)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
(十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不能確認為示范企業的。
第三章 創建程序
第十條 創建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申報條件,自我考評,認為符合該條件,應提出申請,并填報和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寫《貴州省誠信示范企業申報表》,申報表在“貴州誠信網(www.gzcx.gov.cn)”上下載;
(二) 按照申報條件,提供本單位有關誠信建設方面的主要業績的文字材料,材料統一用A4紙打印,字數控制在2000字以內;
(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社會公益事業、精神文明創建和其他相關行業領域能反映企業信用情況的認定或獲獎證書,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復印件。對已實現“三證合一”的申請人,只提供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人民銀行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或《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證明書》和《企業信用報告查詢申請表》(在“貴州誠信網”下載);
(五)近兩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六)企業誠信承諾書;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條 根據屬地原則,由縣(市、區、特區)信用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信用辦”)分別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創建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和推薦創建企業,并將推薦名單和企業申報材料報市(州)和貴安新區信用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信用辦”)。經市信用辦審核后報送到省信用辦。
第十二條 省信用辦將市信用辦報送的市(州)誠信示范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并委托專業從事誠信建設的省級社會組織(以下簡稱“社會組織”)進行預審。社會組織在調查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全國法院被執行人失信記錄、在檢察機關的行賄犯罪失信記錄和企業在貴州省企業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中的公共信用信息記錄等基礎上出具預審報告。
第十三條 省信用辦將社會組織預審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委托給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信用服務機構”)按照相關要求對企業進行社會誠信度調查,信用服務機構在客觀調查的基礎上出具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 省信用辦以社會組織的預審報告為基礎,參考信用服務機構的調查報告,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提出符合創建條件的企業初選名單,聯席會議進行綜合評審并確定本屆“貴州省誠信示范企業”入選名單。
第十五條 省信用辦通過貴州誠信網和省內相關媒體對示范企業入選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十六條 公示無異議的示范企業由省信用辦統一頒發“貴州省誠信示范企業”牌匾和證書,列入誠信“紅名單”,錄入省企業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并在貴州誠信網誠信示范企業平臺向社會公告并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七條 示范企業可以享受相關部門提供的守信聯合激勵政策扶持,如在銀行信貸、信用擔保、財政貼息、產業扶持、政府采購、項目配套、費用減免等方面,為示范企業聯合提供“綠色通道”或優惠政策。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示范企業名稱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屆滿前,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重新申報。有效期屆滿后未重新申報的企業,取消示范企業名稱。
第十九條 建立示范企業信用檔案制度,檔案的主要內容為:企業申報材料、重大信用活動記錄、企業信用報告等,并將相應企業信用信息納入省企業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相關行業信用信息數據庫。
第二十條 充分利用貴州誠信網、《誠信貴州》刊物及有關媒體宣傳報道示范企業誠信工作業績。
第二十一條 示范企業改變單位名稱,應當及時向省信用辦報告,以便對其進行相應更正,如示范企業涉及到變更企業法人等重大事項,按程序報省信用辦重新評審。
第二十二條 示范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已被確定的示范企業,如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現失信問題,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限期整改或撤銷其示范企業名稱。
第二十三條 示范企業在公示期內或已被確定后,如被投訴或發現在其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等欺騙行為的,相應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其失信行為及程度進行認定,并由省信用辦取消其示范企業創建資格或撤銷其示范企業名稱,并記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在貴州誠信網失信企業“黑名單”平臺曝光,同時錄入省企業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施相應的懲戒。
第二十四條 示范企業涉及到本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的有關問題,將在貴州誠信網及有關媒體上予以披露。被撤銷示范企業名稱的,自撤銷之日起,在貴州誠信網及有關媒體上予以公告,不再享受聯合激勵政策優惠,并在2年內不得再申報示范企業。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信用辦(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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