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由用人單位支付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按照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辦法》中明確,醫療診斷與《工傷認定決定書》確認的傷情不一致的,以《工傷認定決定書》確認的傷情確定停工留薪期。工傷職工身體多部位或者多組織器官遭受傷害的,以《分類目錄》中各部位或器官實際治療恢復所需最長的時間確定該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各受損部位或組織器官停工留薪期時間不得累加。工傷職工所受傷害未列入《分類目錄》的,以臨床治愈或醫療終結的時間確定停工留薪期。
《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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