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查查明:2015年9月14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曾某來到貴陽市云巖區宅吉路附近,在被害人蘇某某(女)開設的足療按摩中心做足療和按摩。
案發現場
被告人曾某在享受服務,休息一會后,準備離開。此時,雙方因為付費問題發生糾紛。爭執中,曾某用右手手肘勒住被害人蘇某某的頸部,將被害人蘇某某勒倒在按摩床上,失去了反抗能力。
曾某發現被害人蘇某某尚有知覺,隨即關閉足療店的卷簾門,又用足療店內滅蚊器的電線,繼續勒住被害人蘇某某的頸部,直至被害人蘇某某死亡。
此后,被告人曾某為掩飾犯罪、毀滅證據,用足療店的棉絮等物品覆蓋在蘇某某的尸體上,并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引燃房間,將足療店的卷簾門關閉后逃離現場。同時,被告人曾某還將被害人蘇某某的手機、筆記本電腦等物品拿走。群眾發現火災后報警,貴陽市云巖區消防大隊趕赴現場,將火災撲滅。
經鑒定:蘇某某是被繩索勒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并死后燒尸。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因瑣事糾紛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之后又縱火焚燒尸體,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脫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曾某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蘇某等4人(被害人蘇某某家屬)經濟損失5萬元。(記者 張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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