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村村民吳某自認為是貧困戶卻未享受相關政策,于是對村委未將其納入貧困戶心生憤恨。
在該村扶貧工作會議上大吵大鬧,言語威脅村干部,并多次用磚頭堵路擾亂交通秩序,當地群眾敢怒不敢言,嚴重影響了村委工作正常開展及當地群眾的生活、出行。
2018年1月,被告人吳某再次用十余塊水泥磚將村組道路堵塞,并威脅、恐嚇他人不準挪動,村干部于是報警將其抓獲。
后經荔波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橫行鄉里、為禍一方,兩年內多次滋事,擾亂精準扶貧工作秩序,妨礙當地群眾正常通行,社會影響惡劣,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法院結合被告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及羈押期間的表現情況遂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一審服判,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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