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本院審查后依法提起公訴。經審查查明:2011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石某某利用擔任黎平縣縣城開發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黎平縣發改局局長、黎平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的職務便利,為曹某某、龍某在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接受曹某某、龍某財物折合人民幣261余萬元;被告人石某某在任黎平縣副縣長、黨組成員、肇興鎮黨委書記、肇興景區工委書記期間,為其家庭投資入股的哆吔肇興酒店在建設施工和辦理產權證過程中違反規定向相關工作人員說請打招呼,致使國家少收土地款33余萬元。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應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人運用多媒體系統,向法院出示了該案的相關證據、論證、說理透徹,充分有力地指控了犯罪,并現場進行了法治警示教育效果甚好,被告人石某某及其辯護人對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控辯雙方主要就量刑方面充分發表意見,被告人石某某當場表示認罪悔罪,約50人參加旁聽。(第一檢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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