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吳某某與王某森、楊某平、楊某青相約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后吳某某駕駛其汽車搭乘楊某青、王某森、楊某平前往錦屏城關購買毒品,買到毒品后在返家的途中,四人議定在吳某某車上吸食毒品,吳某某表示同意,后吳某某等四人在車內以“燙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4月18日吳某某、楊某平、王某森被公安機關抓獲,經對其尿液進行甲基安非他明成分檢測,結果均呈陽性。
法庭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被告人吳某某在案發后能主動配合調查,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判處,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寄語:提供場所、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毒的,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吳某某駕駛自己的車輛,容留三人吸毒,構成犯罪。被告人吳某某系90后,因抵不住誘惑走向犯罪的道路,但其還年輕,希望其真心悔過,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錦屏縣人民法院)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