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龍某、姜某、羅某以錦屏縣某公司的名義向錦屏縣農村信用社貸款100萬元,但貸款并未用于公司的專款專用,而是被龍某、姜某、羅某以個人名義投資他用。公司其他股東發現后,要求該貸款由龍某、姜某、羅某自行償還給錦屏縣農村信用社,姜某、羅某陸續歸還個人所欠全部款項,但龍某個人所欠部分仍未歸還完畢。2008年錦屏縣某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龍某償還欠款,經錦屏法院判決龍某應償還錦屏縣某公司本金36萬元及利息。后經法院執行,被執行人龍某仍有本金9萬余元及利息未能償還。
2019年,錦屏法院恢復該案的執行,申請執行人錦屏縣某公司委托該公司董事會成員王某辦理該案的執行事宜。執行過程中,錦屏法院將被執行人龍某名下位于錦屏縣城內的一處房產予以查封并移送評估,發現該房屋已抵押在銀行,處置房屋后剩余殘值極低,致使該案再次陷入僵局。
后經申請執行人反映被執行人在錦屏縣城郊區有一處土地(面積約100平方米)用于出租,但未辦理產權登記。執行法官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進行調查核實,龍某稱該土地因辦不了產權證,自認為不能處置,所以沒有向法院報告該財產。王某稱這塊土地具有一定價值,考慮到自己與龍某是老相識的份上,也希望盡快能化解該案,如果龍某愿意以該土地作擔保,王某愿意作為龍某的擔保人,為龍某尚欠錦屏縣某公司的款項承擔擔保責任。
最終,錦屏縣某公司、龍某、王某經過協商,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由錦屏縣某公司先行支付欠錦屏縣農村信用社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共計12萬余元,龍某承諾于2020年9月30日前將該款支付給錦屏縣某公司。王某為龍某作擔保,如到期龍某未能清償,該款由王某支付。
日前,錦屏縣某公司已將12萬余元支付給錦屏縣農村信用社。至此,該案得以順利化解。(程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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