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借錢不還,擔保人官司纏身
2014年,被執行人陸某向錦屏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貸款130萬元,被執行人石某用自己的四套房屋(四間四層房屋一棟)為陸某提供抵押擔保。借款到期后,陸某只償還部分借款后,剩余借款逾期未還。2017年10月,錦屏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經多次催討未果后,將陸某和石某訴至錦屏縣人民法院,經法院判決由陸某償還借款本金90余萬元及利息,錦屏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對石某抵押房屋在拍賣、變賣或者折價所得價款在擔保價款內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石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耐心疏導,擔保人同意賣房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及時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未發現陸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同時對石某抵押擔保房屋予以查封,但石某怨氣很大,稱其是擔保人,要求先將陸某的財產進行處置后,才能處置自己的房屋。為化解石某的怨氣,執行法官一邊耐心做石某的思想工作,疏導石某的情緒;一邊將陸某的財產調查情況向石某釋明,并邀請其一同核實陸某的財產情況。石某了解到陸某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后,表示理解法院的工作,同意拍賣其用于抵押的房屋。
法官善意執行,雙方當事人稱贊
抵押擔保房屋經在淘寶司法拍賣網依法拍賣,經過一拍、二拍均因無人購買而流拍。為更好的處理該案,執行法官到石某家中調查了解,得知石某一家五口人居住在第三層樓,八十多歲老父親更是舍不得搬離已居住十多年的房子。隨后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以物抵債事宜,一面將石某家里的實際情況告知錦屏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希望能保留石某現居住的房屋讓其家人繼續居住;一面向石某釋明法律,擔保人雖不是實際借款人,但既然簽訂了抵押擔保合同,已具有法律效力,就應當為此承擔法律責任。12月5日,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以物抵債協議,保留石某家人現在居住的第三層房屋,用另外三套房子抵債給錦屏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房屋抵債后,石某將尚未清償的貸款10余萬元全部付清。該案的處理既讓申請執行人化解了不良貸款,全部實現了債權,又保留了石某家人居住的房屋,最大化的減少石某及其家人為此造成的損害。案件處理完畢后,雙方當事人紛紛向執行法官握手,連聲道謝。
錦屏縣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公正執行、善意執行、文明執行的執行理念,規范執行工作,用實際行動不斷提升人民法院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形象和公信力。(周小玲 吳柳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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