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認為:2003 年 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姚某某負責黎平縣德順鄉國土資源所(土管所)工作期間, 在受理群眾申請建房、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故意將農田、林地等新宅基地或者是不符合作為宅基地的基本農田以老宅基地的名義給群眾違規審核呈報辦證,以此來避免繳納土地占用稅。同時也能比較容易通過上級的審核,并以此向群眾收取數額不等的錢財。
被告人姚某某在受理群眾申請建房辦證的過程中,采取向黎平縣德順鄉申請建房辦證群眾出具“借條”的方式以借為名,主動向申請辦證群眾索要數額不等的錢財,共計人民幣 206841元;其利用職務便利,將單位門面租金占為己有,侵吞公共財物。
判處被告人姚某某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貪污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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