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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張璟文先后任黎平縣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黎平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任職期間利用主持黎平縣交通管理局以及黎平縣國土資源局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發包過程及工程款審核、撥付時,為工程項目承包商、實施人、公路工程企業管理人員提供幫助,非法收受陳某景、林某籌、王某貴等28人的賄賂,并利用受賄款投資和借款獲取孳息共計1526.24886萬元,其中非法收受賄賂款共計740.58萬元。
庭審現場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璟文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張璟文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認罪。
庭審當日,黎平縣紀委監委組織縣交通運輸局、縣自然資源局等70余名黨員干部到庭旁聽,現場接受反腐倡廉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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