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從江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一案,被告人王平、楊通付等17名被告人犯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分別被依法判處六個月至四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判令17名被告人繳納修復、補植楠木樹費用165757元,并在黔東南日報刊登賠禮道歉聲明。
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森林公安干警及部分群眾到場旁聽了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楊通付、王真、蒙老校、陳國江、楊福、王小太、張明斌、張先明、高新明、周業喜、楊老從、梁老地、黃金志、周業才違反國家規定,在從江縣、臺江縣境內多次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楠木42株,楠木樹兜10株,販賣給被告人王平。王平、王真、張明斌、張先明先后到廣西自治區融水縣滾貝鄉非法收購楠木7塊。2017年4月6日至2018年4月9日,被告人王平從貴州省丹寨縣通過順豐快遞郵寄3750公斤楠木樹到福建省仙游縣榜頭鎮非法出售給被告人鄭元雙、鄭福恩。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王平從丹寨縣通過順豐快遞郵寄371公斤楠木樹到福建省仙游縣榜頭鎮出售給被告人鄭元雙。2018年4月19日,被告人鄭元雙、鄭福恩在收取快遞郵件過程中被當場抓獲。2018年4月份,被告人鄭元雙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購胡治國(另案處理)通過三都縣順豐快遞郵寄的楠木77.5公斤。案發后,被告人楊通付、楊福、張明斌、張先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陳國江將10000元、高新明將9000元、楊老從將2200元、梁老地將1200元、黃金志將1000元退回森林公安機關。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平、楊通付等十七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次數較多,數量較大,對生態環境資源造成了極大的破壞,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人要求被告人在黔東南州日報上刊登賠禮道歉聲明以及支付修復、補植楠木費用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
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國家森林資源不被非法破壞,嚴厲打擊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從江縣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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