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由貴州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并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秋斌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息烽縣縣長、縣委書記、黔東南州委常委、副州長、貴州省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黨委書記、理事長、貴州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主任、黔東南州州委書記、貴州省糧食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前,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黃秋斌,核實了有關證據。被告人黃秋斌對指控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并在辯護律師的陪同下與公訴機關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庭審中公訴人出示并通過多媒體展示了書證、證人證言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黃秋斌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庭審中被告人黃秋斌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鑒于本案案情重大復雜,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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