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6日,施秉縣公安局網安大隊民警在網上巡查時發現,張某榮使用其微信賬號在朋友圈中發布辱警信息,對警察形象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隨即,網安大隊民警將涉事的張某傳喚到公安機關進行調查詢問。
原來,6月5日上午10時許,交警大隊巡邏民警發現一輛黑色越野車違停在城區新街路段,該路段是城區老街道,街道狹窄,過往車輛較多,屬于嚴管禁停路段。民警通過警笛多次喊話,該車仍無反應,沒有駛離。執勤交警按照處置程序,采集了證據,并依法開具法律文書。被貼罰單后,張某越想越生氣,便將以上內容發布在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想借此泄泄憤。
經過民警的批評教育,張某認識到了事態的嚴重性和自己的過錯,現在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很后悔。
目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對張某榮處以十日的行政拘留處罰。
在此,警方提醒廣大市民,公安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都有嚴格的規定,如果對執法行為或處罰結果有異議,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訴或申請行政復議。若僅僅是為了發泄個人情緒,公然在社交網絡上惡意侮辱他人,等待你的將是相關法律法規的嚴懲。(李天紅 徐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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