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清、張某、潘某發、李某學、張某保、張某邦、楊某、張某九等人經常聚在一起,通過組織雙井鎮銅鼓村某組集體活動,操辦寨上紅白喜事等活動,近年來,逐漸形成了以張某清、張某、潘某發為“龍頭”,其他人為主要成員的家族勢力。為了達到該組內部團結和大小事務統一自己人管理,以架空村兩委有效管理的目的,張某清等人曲解和利用風俗習慣,要求村民必須參加他們通知的事情,否則會被“隔離”,其家有什么紅白喜事全寨都不準去參與和幫忙。在被告人劉某英等人哄搶救濟糧后推波助瀾,以假借村委會主任發放救濟糧不公為由進行煽動,與張某、潘某發等18名被告人積極實施抬車堵路、擾亂交通秩序、聚眾沖擊鎮政府、煽動村民罷免村主任職務、擅自組織清查村集體賬目和越級上訪,并強迫村民殺豬供上訪人員食用(即“掃寨子”)的犯罪行為,并教唆本案其余12名被告人和不明真相的村民參與其中,還實施了強占村衛生室,毆打他人,強占他人財物等違法行為。
法院認為,張某清等人長期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利用家族勢力進行多起違法犯罪,危害到基層政權組織的穩固,嚴重破壞當地社會生產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已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所涉罪名有尋釁滋事、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結合該案實際情況,遂判處首要分子張某清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其余17名犯罪集團成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個月不等的刑罰,另有同案12名被告人也被判處相應刑罰,對其中情節較輕的4名被告人,判處緩刑。
施秉法院始終堅持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精神,以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犯罪,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為目標,依法嚴厲打擊破壞基層政權組織的家族勢力惡勢力犯罪行為,堅決為脫貧攻堅工作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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