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是指面向社會公眾為機動車輛提供停放服務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和臨時停車場。在規劃建設上,明確新建商品房住宅時,應當按照一戶不低于一個停車泊位的標準進行停車場的配建,在規劃和建設停車設施時,應當預留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在有條件的停車場應當為殘疾人設置專用車位。
資料圖:貴陽市民現場體驗新特DEV1新能源汽車 本網記者 程曦攝
《辦法》特別明確,單位院內或者住宅小區的消防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單向車行道寬度小于5米,雙向車行道寬度小于7米的道路;不得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在管理服務中,明確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所有權人可以自行經營管理。鼓勵個人將個人所有停車場、停車泊位錯時、短時出租,并取得相應收益。住宅小區專有停車位停車收費,由所有權人、小區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和專有車位使用人共同協商確定。住宅小區用于車輛停放的車位出售或者出租的,應當優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此外,《辦法》明確,停車場建設單位與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未同步配建、補建停車場實時動態信息系統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未保持停車場標志、標線完好清晰;未在醒目位置公示管理制度、監督電話、營業執照及收費標準,由停車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在停車場設置障礙妨礙車輛停放,損毀停車場設施,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范圍或者將停車場挪作他用,其他危害停車場設施或者妨礙停放車輛的行為,由停車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應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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