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019年2月21日從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為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關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了《關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從2019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待遇標準。
《通知》規定,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參保人員(包括按月領取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離休人員、退休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職人員、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從業人員、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其遺屬(指符合《繼承法》規定的死亡人員的繼承人)按本《通知》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離休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和繳費年限滿15年的在職人員喪葬補助金發放標準都以死亡時上年度全省城鎮常住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為基數,分別按3個月、2.5個月、2個月和2個月的總額計算,與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開支標準相同,體現政策公平。
退休人員(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退職人員)和繳費年限滿15年的在職人員撫恤金發放標準都以死亡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20個月總額計算,充分體現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政策的統一。離休人員撫恤金仍按現行政策執行,撫恤金發放標準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相同,體現重點關懷。(孫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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