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劉某以不作為和涉嫌包庇,向當地市委和紀委舉報民警王某、胡某。后經調查核實,胡某存在辦案拖延情況,被給予相應處理;王某不存在瀆職行為。
依照相關規定,仁懷市委相關單位和仁懷市紀委,將調查和處理結果告知了劉某。劉某收到回復后,于去年1月期間在網絡上多次發布言論,稱王某有瀆職行為。這些言論引發“圍觀”,給王某帶來不利影響。
受到傷害的王某隨后向仁懷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劉某停止損害其名譽的做法,公開道歉,并賠償其精神損失1元錢。
據悉,仁懷市人民法院、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進行一審、二審后,均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但判決生效后,劉某始終沒有執行判決。
鑒于劉某的態度,王某近日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但法院執行人員多次聯系劉某,劉都沒有執行法院判決。法院于是對劉某作出上述處罰。(黃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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