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具體指導意見如下:
(一)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增長,本企業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與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相當的企業,工資增長幅度可按基準線確定。
(二)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較大,但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低于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70%的企業,可按基準線至上線區間確定工資增長幅度。
(三)經濟效益較好,但其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工資水平高于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倍的企業,應按低于基準線確定工資增長幅度。
(四)經濟效益大幅下降和虧損企業,可參照下線增長工資。虧損嚴重且職工工資發放出現困難的企業,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其工資可以不增長或負增長,但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19〕1號)有關規定執行。
同時要求,各類企業在安排職工年度工資調整時,應參照工資指導線、同行業工資水平、物價水平等因素,按照《貴州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的要求,與職工積極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合理確定本企業的工資增長水平,理順分配關系,完善企業內部職工工資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正常的職工工資增長機制。企業在確定工資增長時,應著力提高工資水平偏低的生產一線崗位職工工資水平。同時,要妥善處理、合理確定企業經營者與職工的工資分配關系及收入比例,職工工資不增長的,企業經營者的工資不得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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