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明,被告人董穗生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在國家反腐力度不斷加大的背景之下,在四年多的時間內,14次個人及伙同他人,違法收受或索取現金、干股折合人民幣21642321.20元,數額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性極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刑事處罰。董穗生自動投案后主動退清全部贓款,依法酌情從輕處罰。(作者:陳茜茜)
綜上,根據刑法有關規定,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董穗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二百萬元,受賄犯罪所得贓款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貴州食藥監局原局長董穗生被判13年 受賄超2000萬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董穗生當庭表示認罪服法,放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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