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日,被告柳某、石某共同租賃原告汪某的挖掘機用于岑鞏縣羊橋鄉某村的采石工程。雙方就該工程達成口頭協議,完工后經結算,被告柳某、石某應支付原告汪某租賃費8.3萬元,實際支付2.3萬元,尚欠6萬元租賃費。汪某多次催討該筆債務,柳某、石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不支付。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汪某訴至岑鞏縣人民法院水尾法庭。
案件受理當日,承辦法官仔細了解案情,并通知雙方前來應訴。經查,石某與柳某系朋友關系,兩人合作承包涉案工程,尚欠的6萬元挖掘機租賃費是事實,但石某對尚欠的租賃費爭議較大,認為自己不應承擔連帶責任,應由柳某承擔。承辦法官在調解時為柳某、石某全面分析利弊,講明法理的同時曉之以情,最終,石某同意當庭支付汪某1萬元,剩余5萬元由柳某分期支付給汪某,并簽訂了調解書,該案在受理當日即得到圓滿解決。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