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近日,
岑鞏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三起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到
岑鞏縣注溪鎮六部屯村龍江河流域段,集中開展增殖放流活動,并邀請縣公安局、農業農村局、注溪鎮政法委和部分群眾代表參加,縣電視臺進行宣傳報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020年3月至6月期間,犯罪嫌疑人夏某、楊某某、王某某采取電擊、網捕等方式在龍江河和龍鰲河流域非法捕魚,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根據岑鞏縣人民政府禁漁公告,上述水域屬于禁漁期,三名犯罪嫌疑人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方法和工具捕魚,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后,三名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并根據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貴州省人民檢察院、貴州省公安廳等部門《關于在環境資源犯罪案件中全面實行生態環境修復的意見(實行)》(黔高法〔2020〕79號)的規定,在訊問時告知了應當修復生態環境的義務及法律后果。三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自愿認罪認罰,也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給生態環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壞,愿意繳納生態修復金。結合犯罪性質、情節、悔罪等因素,決定對三名犯罪嫌疑人不起訴。
今年以來,岑鞏縣人民檢察院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打擊長江流域非法捕撈專項整治行動的決策部署,按照最高檢、省檢察院和州檢察院的工作要求,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力度,通過檢察辦案,積極推動生態環境修復,注重刑事檢察與民事檢察、公益訴訟檢察的內部配合,以及與其他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間的協助,打擊犯罪的同時,有效促進生態環境修復。
檢察官釋法: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使用電、毒、炸等方法及地籠、細目網等工具捕魚的,均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禁用方法和禁用工具。(楊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