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報后,南哨所立即組織民警趕往該村進行核實。經(jīng)查,系南哨鎮(zhèn)巫某村龍某平、龍某清、龍某輝三人于 2020年2月28日10時許,由龍某清駕駛面包車到柳川鎮(zhèn)巫某村謊稱接李某花到柳川集鎮(zhèn)趕集玩耍為由,將李某花哄騙上車,隨后又謊稱要去尖峰嶺方向接人從南哨方向去往柳川,將李某花帶到南哨鎮(zhèn)巫某村。當日12時30分許達到巫某村后,龍某平、龍某輝、龍某清強行將李某花拉下車后又強行將其拉到龍某平的家中約束其人身自由,并由龍某平親屬勸說李某花與龍某平結(jié)婚,李某花不從。
經(jīng)詢問,龍某平、龍某清、龍某輝三人對其搶親構(gòu)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為供認不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第 ( 三 ) 項之規(guī)定,劍河縣公安局決定分別給予龍某平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五百元的處罰,給予龍某清、龍某輝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三百元的處罰,并于 2020年3月13日將三人送至劍河縣拘留所執(zhí)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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