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案件后,承辦法官意識到,家庭矛盾無小事,這起糾紛雙方積怨已久,為緩和手足情誼,法官主動與原、被告溝通,認真聽取各方意見,積極促進調解。經了解,原告張某安之父與被告張某富、張某雄之父是同胞兄弟,在舊宅共同居住,后因家庭人口增多,于2005年分家立戶。拆除舊宅后,兩家各自按約定在舊宅地基上籌建新房,多年來相安無事,直至被告在原告房屋旁搭建豬圈后,促使矛盾爆發,原告張某安一紙訴狀將被告張某富、張某雄訴至錦屏法院,請求排除妨害,即拆除被告二人搭建的豬牛圈。
雖然,雙方積怨較深,但手足依舊情深,在法官“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巧妙疏導下,兄弟三人的宅基地之爭迎刃而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后,原告自愿撤訴,雙方也承諾不再因此地塊再發生糾紛,兄弟三人終是冰釋前嫌,握手言和。(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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