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陳某煩與被執行人楊某皓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主持調解,被執行人楊某皓應于2018年7月7日向申請人陳某煩償還借款56000元。到期后,楊某皓未有歸還借款。2018年7月10日,陳某煩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年9月,楊某煩與楊某皓、楊某皓之父楊某國達成協議約定,楊某煩同意延長45天的還款期限,如楊某皓到期未還款,楊某國自愿作為擔保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因楊某皓未按期還款,法院遂扣留擔保人楊某國工資每月3000元,用于償還借款。2020年3月8日,法院到銀行提取楊某國存款時,發現其工資卡中只有1萬余元,執行法官當即傳喚楊某國到法院接受調查,楊某國到法院后,執行法官向其釋明擔保人逃避執行,拒不履行擔保責任的嚴重法律后果后,楊某國如實交代了換卡規避擔保責任經過,主動承認錯誤,并作出了深刻檢討,同時承諾3天之內將轉移的存款3萬余元補齊。11日,楊某國按承諾時間將全部案件款交到法院。
鑒于楊某國年事較高,且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進行彌補,將案款全部交齊,未造成嚴重后果,執行法官對其進行訓誡教育后,不再對其另行處罰。
法官提醒: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案外人為被執行人提供擔保,應當明了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時,擔保人有法律上的義務承擔擔保責任。(楊博云)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