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2019年,許某因工程建設到范某處某購買鋼材,支付部分貨款后,余下5758元貨款未支付。經多次催討未果后,許某仍未履行義務。2019年7月范某將許某起訴至法院,經法院判決許某應支付范某貨款5758元及利息。履行期限屆滿后,許某仍未履行義務。2019年11月,楊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于被執行人許某居住在湖南靖縣,且年初受新冠肺病影響,執行法官只能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與許某聯系,催促其盡快履行義務,但許某多次的履行承諾均未兌現。
因該案只扣得許某的微信余額100多元,且其多次承諾均未兌現,執行法官給許某最后的履行期限已屆滿。2020年5月7日,執行法官驅車前往許某所在的湖南靖縣,考慮到該案標的額較小,為給許某“留面子”,故暫時先不去其家中,執行法官與許某電話聯系,約定見面地點。上午11時許,許某帶上其6歲多的女兒與法執行官在約定的地點見面,執行法官向其告知未去其家中而約定地點見面的用意,并釋明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嚴重后果,如不履行將帶其到錦屏接受拘留措施。許某對執行法官給其“留面子”的做法非常感激,同時面對執行法官的堅決態度,知道該案再無法拖延就立刻聯系親友請求幫助。中午時分,執行法官將自備的干糧送給許某及其女兒食用,法官的善意人性化執法許某更是感動。中午13時許,許某終于向親友籌到5000余元將案款交齊,并對執行法官連連道謝,同時在微信給執行法官發送表達感謝、辛苦的信息。經聯系申請執行人范某,其同意放棄利息,至此,該案得以圓滿化解。(胡先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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