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劉某在擔任錦屏縣平秋鎮林業站站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補辦林權證、辦理林木釆伐手續等方面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3.91萬元、福貴香煙一條。
被告人劉某累計收受他人財物六十九次,最大一次金額為2萬元,最小一次金額為200元,見到錢才辦事,可視為大小通吃。被告人劉某身為國家公職人員,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已觸犯刑律,依法應當受到法律嚴懲。鑒于該案有一定的社會影響,法、檢兩長親自出庭審理該案,考慮其已主動退回贓款,自愿認罪認罰,遂作出上述判決。(姜開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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