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1日,劉某某酒后駕駛湘NOL6X0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錦屏縣三江鎮天馬廣場往錦屏縣三江郵政局方向行駛,20時41分,當車輛行駛至三江鎮三江路150米處時,被錦屏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現場對劉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97mg/100ml,已達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標準值,開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后,依法將劉某某帶至錦屏縣人民醫院抽取血樣依法送至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司法鑒定,檢出劉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98.45mg/100ml,公訴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但不符合逮捕條件,若對劉某某采取非羈押的強制措施又不能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
根據貴州省人民法院、貴州省人民檢察院、貴州省公安廳《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案件的會議紀要》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劉某醉駕后駕駛機動車行駛在人員密集的鬧市區域,案件辦理期間,大隊迅速啟動輕刑快辦工作機制,收集掌握相關證據,并協調縣公安局法制大隊、縣檢察院、縣法院,遂采取“刑拘直訴”方式以劉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公訴期間對劉某某采取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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