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8日, 黎平縣大稼鄉的吳某花、龍某銀(兩夫妻)駕駛朋友楊某隆的私車到西園山莊景區內練車,在練車過程中因吳某花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小車墜入河流中,造成吳某花、楊某隆、龍某銀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以條款免責為由未按保險合同賠償,因此吳某花父親吳某智、母親林某蘭及兒子女兒于2020年2月19日起訴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意外傷害身故險40萬元 。
承辦法官認真審查訴訟材料和保險合同,認為事故死者存在違規駕駛,但是保險公司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沒有向投保人盡到免責的提示義務責任,也有過錯責任。通過耐心向原告和被告解釋《合同法》和《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并考慮到原告家庭實際困難情況,從民生角度反復做通保險公司的工作,最后雙方達成賠償原告20萬元的調解協議,保險公司亦積極履行了賠償義務。(葛登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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