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間,被告人陸某聰利用其任黎平縣某局副局長職務及派駐黎平縣某鎮第一書記之便,博取他人信任,以申辦客運班線線路牌、春運客運運輸、訂購黎平縣境內出租車及投資入股生意等虛假事實,騙取46名被害人資金共計人民幣881.51萬元,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購買彩票等個人消費。案發前已退還人民幣241.29萬元,剩余640.22萬元尚未退賠。
被告人陸某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博取他人信任,用虛構的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構成詐騙罪,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影響惡劣,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陸某聰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陸某聰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縣紀委監委、部分單位干部職工、家屬及群眾代表共50余人參加旁聽。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