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2月28日,岑信村的楊某榮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邀約本村多人到岑信村與岑遂村爭議山林砍伐杉樹,導(dǎo)致兩村矛盾激化。
2020年3月2日上午,水口鎮(zhèn)政府及派出所組織兩村代表在鎮(zhèn)政府協(xié)調(diào)處理山林糾紛時,兩村村民幾十人聚集在水口街上,有的持鐮刀、有的持木棒,進而發(fā)生聚眾斗毆。后被鎮(zhèn)政府及派出所工作人員及時勸阻制止。
此次聚眾斗毆,造成四人輕微傷,一人輕傷。在此次聚眾斗毆共同犯罪中,陸某生、楊某榮起組織作用,是主犯,其余八名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從犯。
法院認為,陸某生、楊某榮等十被告人違反社會管理秩序,在公共場所持械聚眾斗毆,且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十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結(jié)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遂判處主犯陸某生有期徒刑三年、楊某榮有期徒刑二年,分別判處被告人潘某平、潘某新二年和一年有期徒刑,分別判處被其余六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不等刑期。
當(dāng)天共計有46名干部群眾及家屬參與了旁聽。案件公開宣判,表明了任何民事糾紛都不能以聚眾斗毆等違法手段解決,解決矛盾糾紛必須依法,違法犯罪行為必然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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