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被申請執行人李某金(水口雙歸人)向申請執行人劉某華(黎平中潮人)借貸5萬元到期不還,2015年劉某華起訴到黎平縣人民法院,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但是李某金沒有履行,2017年劉某華申請黎平法院執行,被執行人支付大部分借款,經申請人同意達成和解,但是逾期余款16500元遲遲不履行,于2020年9月劉某華申請執行。
黎平法院立案審理后,執行法官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被執行人的聯系電話,一直無法聯系被執行人 ,法官到被執行人的戶籍所在地水口鎮雙歸村進行調查,村干提供了被執行人的聯系方式,撥通電話后被執行人故意不承認是本人。由于李某一直逃避執行,不履行應承擔的付款義務,執行干警將被執行人列為網上布控人員。2020年11月12日晚上八時許,被執行人在貴陽某酒店住宿時,被貴陽市公安局黔靈派出所采取強制措施控制,黎平法院執行干警接到通知后,立即組織人員連夜經過三個多小時趕往貴陽,決定對被執行人司法拘留15日,準備將被執行人帶回黎平的途中,被執行人懾于法律的威嚴,當即用手機將16500元 轉賬到執行局一案一賬號,11月13日上午黎平法院執行法官及時轉賬發放給申請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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