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人為同胞兄弟,2019年3月因四原告的老人病故在村寨中舉辦喪事,同一時期被告王某在其朋友圈發布視頻,稱在該寨辦喪事時供大家吃的米飯是用塑料米煮的。此后該視頻散播到多個微信群,導致四原告被眾多親戚質問,四原告氣憤不已,找被告王某交涉,但雙方交涉未果故而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精神撫慰金。
丹寨法院在受理該案后本著化解糾紛、調解矛盾的原則組織雙方調解,預化解雙方矛盾,但被告王某拒不配合,并在收到傳票后拒絕出庭應訴,丹寨法院依法缺席審理此案。丹寨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被告王某發表的視頻,傳播擴散到多個微信群,由于王某發布的不當言論,引發多人對四原告的不利猜測,造成四原告在當地的社會評價降低,其行為已侵犯四原告的名譽權,王某應承擔相應民事侵權責任,故丹寨法院判決被告王某應當對四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宣判時丹寨法院提醒在場的群眾,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網絡言論也應該受到法律的監督,在社交網絡和日常生活中,人人都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共同營造和諧、文明的網絡環境,恪守社會規范,尊重他人,敬畏法律,一旦違背將受到法律的嚴懲。(肖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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