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4日,羅敏村到貴陽德盛置業有限公司所售的“萬科盛德翡翠公園”樓盤參觀,并與銷售人員楊斌互留電話、微信。
相關樓盤
5月5日經銷售人員楊斌介紹,羅敏村決定購買A5棟21樓2104號房,并于當日打款2萬元作為定金,銷售人員楊斌通過微信向羅敏村發送委托書模板。
2020年5月9日,羅敏村與興業銀行在貴陽德盛置業有限公司簽約中心簽訂了貸款申請、征信查詢授權書等。
2020年5月10日,羅敏村再次來到貴陽德盛置業有限公司售樓處,決定在工商銀行辦理房屋按揭貸款,房開工作人員拿出《認購書》、《教育設施不確定信息告知書》等要求簽署,羅敏村仔細閱讀后要求房開提供貴陽市觀山湖區教育局、貴陽市新世界國際學校、貴陽德盛置業有限公司三方簽署的“貴陽一中新世界翡翠公園學校”《合作協議書》全本,但遭到房開公司工作人員拒絕,因為該合作協議有保密條款,不能對外公開。
羅敏村說,能否不簽署《教育設施不確定信息告知書》、《萬科,翡翠公園項目重大利益事項》等,直接簽署購房合同,房開公司工作人員表示不行。
與此同時,羅敏村發現,貴陽德盛置業有限公司公示的《認購書》與給他本人的《認購書》中第四條第1款不一致。就此,他當即提出,貴陽德盛置業有限公司要么按雙方交接的定金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要么按照法律規定退還定金并賠償經濟損失。
但雙方協商無果,羅敏村遂向貴陽市觀山湖區法院起訴,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并承擔他本人為解決本案產生的所有的從天柱往返貴陽的過路費、住宿費、誤工費(每次從天柱往返貴陽約965元)。
庭審中,貴陽德盛置業有限公司辯稱,本案涉及到的款項性質,并不是定金,所以羅敏村主張雙倍返還定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進行約定,但從羅敏村提交的證據來看,他本人并沒有和貴陽德盛置業有限公司簽訂過任何認購書或其他定金合同。
他提供的轉賬憑證雖然載明了“定金”的字樣,但該轉賬系羅敏村自行完成的,并不代表他和貴陽德盛置業有限公司達成了任何定金的合意。
被告貴陽德盛置業有限公司還認為,羅敏村不愿意簽署《教育設施不確定告知書》而產生爭議,但該公司在此過程中并不存在任何的過錯。
作為房開公司,已經通過文件向羅敏村告知了案涉房屋所涉的風險,盡到誠信告知的義務,充分保障了羅敏村的知情權。
貴陽德盛置業有限公司還就本案涉及到的《教育設施不確定告知書》等事項作了具體的說明。
“因為我們在此次糾紛中不存在過錯,所以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被告貴陽德盛置業有限公司的代表法庭上說,因而其對羅敏村在起訴時主張的過路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均不認可。
貴陽市觀山湖區法院經審理查明了羅敏村交錢20000元,后與貴陽德盛置業有限公司發生購房糾紛等諸多事實。
關于羅敏村支付給貴陽德盛置業有限公司20000元的性質的問題。觀山湖區法院認為,定金是為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
具體到本案,羅敏村向貴陽德盛置業有限公司購房,銷售人員楊斌與他通過微信聊天約定了所購房屋的位置、房號,后楊斌又通過微信聊天的方式要求羅敏村以定金名義向貴陽德盛置業有限公司支付20000元。
終審判決書
羅敏村遂通過貴州銀行電子轉賬支付了這些錢。就此,觀山湖區法院認定,這20000元的性質為定金,是本案原告和被告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
至于羅敏村關于20000元定金雙倍返還的請求,貴陽市觀山湖區法院在判決書中先闡述了相關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該規定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此規定,觀山湖區本院認為,羅敏村在向貴陽德盛置業有限公司購買商品房時,有權知道其購買的房屋真實情況,以便作出選擇。
房開公司在從事商業銷售中亦有誠信經營之義務,但在本案中,貴陽德盛置業有限公司在售樓現場公示的《認購書》與2020年5月10日提供的且要求原告羅敏村簽訂的《認購書》不一致,這樣妨礙了原告羅敏村對房屋真實情況的了解和選擇,最終導致雙方不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事貴陽德盛置業有限公司存在過錯,所以它應該雙倍返還原告羅敏村所交的20000元定金(判決生效10日內返還)。
羅敏村要求貴陽德盛置業有限公司承擔處理本案過程中所產生的過路費、住宿費、誤工費的主張。觀山湖區法院認為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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